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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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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1横财看特马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学院全体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申请、评议、汇总及推荐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的岗位管理工作,实行谁用人谁管理的制度,并制定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用人单位实行每日(临时的按照用工时间)考核学生工作表现情况,每月30日前(临时用工的在用工结束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生处,凭此考核发放酬金。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设岗原则: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40小时。
第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助理岗位、劳务岗位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增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时,须按照《河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见附件1)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
(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
(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
(三)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困难;
(四)学习刻苦,各门课程成绩达合格以上;
(五)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专长;
(六)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需如实填写《48111横财看特马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辅导员签署意见,各院负责汇总,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岗位和申请情况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并予以公示。
正在岗位的学生不能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专员提出辞职申请,经同意后才能离岗。学生勤工助学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二条 助理岗位每小时10元,劳务岗位每小时12元。
第十三条 根据劳动强度和具体任务给予考核合格者酬金。寒暑假期间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劳动强度和具体任务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六条 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出现以况将取消其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违反勤工助学协议者;
(三)不遵守劳动纪律,用工单位反映表现较差者;
(四)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
(五)因身体原因及其它原因而不适合参与勤工助学岗位者。
第十七条 每学年进行勤工助学工作总结,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组织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